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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109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0點之1,規定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下簡稱BAPA)申請人如於BAPA簽署前變更稅籍登記之營業地址,致遷址後由不同稽徵機關管轄者,應由申請人於BAPA適用期間第1個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轄稽徵機關,獲授權與協定夥伴國進行相互協議程序(以下簡稱MAP)。申請人應於核准變更稅籍登記之日起14日內通知我國主管機關(該部國際財政司),以利審查是否需變更授權。財政部舉例說明,我國A公司稅籍登記之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107年11月1日依本要點第10點申請BAPA,適用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授權臺北國稅局與協定夥伴國進行MAP。A公司於108年變更稅籍登記之營業地址至高雄市,應依規定於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14日內通知我國主管機關,後續可能情形如下:    (一) 倘A公司於108年3月經核准變更稅籍登記,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08年5月向高雄國稅局辦理,爰我國主管機關應變更授權由高雄國稅局進行MAP。    (二) 倘A公司於108年9月經核准變更稅籍登記,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向臺北國稅局辦理,我國主管機關無需變更授權。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考量BAPA案件通常涵蓋數個會計年度,申請人可能於BAPA協商過程中變更稅務管轄區,允宜明定授權原則,以提升行政程序確定性及進行MAP效率,保障申請人權利。有關MAP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流程圖及統計報告),登載於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歡迎瀏覽運用。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冒領發票中獎獎金手法不斷翻新,除領獎人與營業人勾結之集團式犯罪外,亦發生民眾於網路取得他人中獎發票照片冒領獎金事件。高雄國稅局指出,繼發生以社福團體名義,持大量小額電子發票證明聯詐領獎金案後,又查獲某公司無交易事實開立大量小額雲端發票儲存於同一載具,且中獎獎金自動匯至該公司設定之帳戶,涉及以不正當方法套取發票中獎獎金,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該局同時指出,近來冒領獎金手法再翻新,有心人士蒐集民眾公開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利用財政部108年1月1日推行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對中五獎(1,000元)或六獎(200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該APP掃描冒領中獎獎金,涉及冒領發票獎金情事。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不要將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分享給他人或上傳網路、社群平台等,以免發生類似中獎獎金被有心人士冒領情形,滋生領獎糾紛;而稽徵機關查明中獎發票持有人後,會主動通知領獎,不會影響中獎人權益,惟冒領獎金者恐涉及刑事責任。該局特別提出呼籲,每一張中獎發票於領獎時均會記錄領獎人身分資訊,且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有完整系統監控及通報機制,不論是以載具索取大量雲端發票、假藉社福團體名義領獎或盜用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冒領獎金,對於異常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形,國稅局將隨時進行查核,如查獲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中獎獎金,主管稽徵機關除追回獎金外,亦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究辦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此外,已有營利事業到稽徵機關索取繳款書,該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使用條碼繳款書繳納暫繳稅款,除可免去舟車勞頓之苦還可降低人工填寫繳款書的錯誤。    營利事業若欲以現金繳納暫繳稅款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也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繳款書印製後,請檢查條碼的清晰度,並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重新登錄正確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納稅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符,致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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