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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標題,公司股權共12000股,資本額1200萬,共11位股東持有 2.公司名下有3筆土地,1筆建物(已持有超過20年以上) 3.如今股東想出售全數股權 , 請問: 3-1.假設出售金額為1.2億 , A股東持有1000股 , 其成本應為100萬,出售金額應為1000萬 , A股東應稅是否為1000萬-100萬=900萬(獲利) , 900萬-670萬(免稅額)=230萬(應稅金額) , 230萬x0.3% (證交稅)=0.69萬 , 以上計算是否正確? 3-2.同上,股權是否可先贈與(過戶)予子女 , 再辦理股權交易來節稅? 3-3.全數股東若同時如上操作 , 是否有違相關法律或稅務規定? 4.或有其他稅務尚未計入? 以上,請不吝解答 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僅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是辦理產品變更登記或是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如廠商欲將酒類產品名稱由原本的品名A變更為新品名B,應於品名B酒產製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廠商如果不再產製品名A酒,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產品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辦理稅籍登記,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臨時性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的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惟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且活動結束後即不再該處繼續營業,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非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向展售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配合各項活動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特賣會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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