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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經營車輛裝配之營業人將已稅車輛加裝完稅價格超過1萬元以上之設備,漏未申報繳納貨物稅,遭補徵貨物稅、營業稅及送罰。該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身係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為避免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稅負,乃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並將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為乙公司之已稅12台車輛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開立1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93,329元,稅額79,667元,漏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238,999元(1,593,329元×15%),亦未將該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漏報繳營業稅11,949元【(1,593,329元+238,999元)×5%-79,667元】,遭補稅送罰。該局特別呼籲,請前述業別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上開短漏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地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因發生意外往生,遺有1位10歲未成年子女,申報配偶遺產稅時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扣除額,依財政部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該局依此案例說明,王小姐所詢問之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扣除額為50萬元,另因距屆滿成年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申報遺產稅時,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為550萬元。該局也特別提醒民眾,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將成年由滿20歲修正為滿18歲,並訂於112年1月1日施行,屆時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者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只能計算至18歲喔!(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係指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之財物,如加上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可受贈金額達640萬元。 該所更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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